9月22日,從天水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天水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钡囊幎ū涣P532000元。
天環罰字[2021] 31號示:2021年7月10日,天水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執法人員對該公司進行現場調查,發現該公司在2020年2月25日、4月20日、5月26日、6月8日、7月20日、8月3日將水質在線監測系統COD在線分析儀中的校正因子修改到標準值(1. 00)以下,并將修改后得出的測量值,通過推算,編寫出盲樣的濃度,然后將這個盲樣作為標液比對核查時的標準溶液,造成數據失真。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钡囊幎?。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于2021年7月14日向該公司下發了《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天環責改字(2021) 31號), 2021年7月14日下發了《天水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天環罰告字(2021) 31號),告知該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及責令改正期限,并明確告知該公司有聽證申請權利,。
2021年7月29日,天水市生態環境局根據該公司的聽證申請,在生態環境局局十三樓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該公司提出的處罰主體不準確的申請不成立,該公司是委托第三方運營,不是行政授權,所以處罰主體仍是該公司。
天水市生態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作出處罰,罰款532000元。